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死刑復核一案,近日依法裁定核準張扣扣死刑。
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張扣扣宣告并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并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對張扣扣執行了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執行死刑前,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張扣扣會見了其近親屬。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我國實行嚴格限制死刑適用的刑事政策,目前涉死刑罪名有46個。
一
中國刑法中的死刑
我國刑法里部分罪名的最高刑罰是死刑。
適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國家以其具體規定為準):蓄意謀殺、叛國、嚴重的故意傷害、強奸、暴力搶劫、劫持、綁架、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節極其嚴重的各類普通刑事犯罪、數額巨大的貪污受賄等。
在我國,死刑分為死刑并緩期2年執行(死緩)與死刑并立即執行兩種死刑判決。
二
刑法修正案(九)對死刑的規定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刑法中保留死刑的罪名由原來的55個罪名減少到46個。繼刑法修正案(八)減少13個死刑罪名、保留55個死刑罪名之后,歷經三次審議、于8月29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再減少9個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九個死刑罪名。同時還進一步提高了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
1、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投敵叛變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資敵罪。
2、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3、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
5、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搶劫罪。
6、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7、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8、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貪污罪;賄賂罪。
9、刑法分則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戰時違抗命令罪;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投降罪;戰時臨陣脫逃罪;軍人叛逃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三
死刑緩期執行
法律規定,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死緩的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故意傷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故意傷害罪除外),重大貪官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后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只能永遠在監獄中度過)。
死緩減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兩年考驗期從核準死緩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2、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3、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4、死刑緩期執行因重大立功減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考驗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5、在限制減刑的情況下,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四
死刑核準
死刑復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準權分情況按以下規定行使:
其一,除最高人民法院判處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對刑法分則第一章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判處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二審或復核同意后,仍應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其二,對刑法分則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第十章規定的犯罪,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的規定,仍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
其三,對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已獲得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外,其他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在二審或復核同意后,仍應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其四,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其五,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數罪中,如果有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罪中有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必須將全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五?
死刑的執行
1、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并提供具體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安排會見。
2、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3日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訊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再交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后,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執行死刑后15日內將執行情況,包括罪犯被執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綜合找法網 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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